想要创造“财富神话”?注意了,虚拟货币投资违法!
原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肇庆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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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邓和程是好朋友,双方达成协议。邓委托程以297 16的对价购买5 12T的计算能力(计算能力是设备计算速度的量化指标,在提取虚拟货币的过程中使用),并约定使其成为202/kloc-。邓某于2002年4月5日向程某交付虚拟货币29716 USDT1年比特币价格,程某于当日向邓某出具“借条”作为付款确认及付款担保。20021年5月4日,程让邓在他提供的一个APP上注册,通过APP交付计算能力。后邓以程交付的计算力不符合合同标准,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其未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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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听证会
高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邓的全部诉讼请求。邓不服一审判决,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肇庆中院【数字货币合同】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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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理由
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或代币发行融资中的‘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本案中,邓委托程购买的标的物被用于挖出被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虚拟货币”。委托事项违反财务管理秩序和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邓与程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应认定无效。我国现行法律对非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各类虚拟货币交易不予保护,故邓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风险应由本人承担,其要求退还20万元的请求无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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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陈述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虚拟货币”应运而生。近年来,虚拟货币投资以“高收益”为诱饵吸引了大量投资者,但高收益的背后也潜伏着巨大的风险。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其合法性在我国并未得到认可。
近年来,金融监管部门多次发布公告,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还明确禁止任何机构或平台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或兑换业务,禁止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2002年9月1year 15、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 证监会和外汇局更是明确:“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均违反公序良俗。 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和投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为交易和投资虚拟货币而订立的合同无效,相关损失自行承担。
围绕本案,原告邓以虚拟货币挖矿为目的,委托被告程购买计算能力,实质上是通过一定的设备和行为获取虚拟货币的相关风险投资活动。根据相关规定,原告追求虚拟货币收益的创业投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涉案委托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涉案无效合同给邓某造成的损失也应由邓某本人承担,其无权要求程某返还虚拟货币折价的20万元。
最后,虚拟货币投资行为不仅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风险,还要承担损失。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投资名义实施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层出不穷。赵发军在此呼吁大家提高警惕,理性投资,选择合法的投资渠道,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的道理。
原标题:想创造“财富神话”?注意,虚拟货币投资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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