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有效吗?法院判了!
介绍
近年来,由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的虚拟电子货币(如比特币和以太坊)吸引了许多人进行投资和交易。然而,买卖虚拟货币是否合法有效?近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事实
胡和潘是别人介绍的。在随后的交流中,潘某多次推荐胡某参与的一个STD虚拟货币项目。自202012月至202 1年/月,胡共向潘某购买12,250枚STD币,共计人民币994,2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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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1year/kloc-0年10月6日,两者签署了《STD虚拟货币交易非典型担保协议》。潘向胡承诺,从STD币获得的收入价值将高于胡的投资价值,如果有任何差异,潘将予以弥补。在胡某未能获得任何收入后,他上诉至青秀区法院,要求潘某返还本金994228元及利息。
法院听证会
青秀区法院认为
2017 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的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属于未经授权的非法公开融资。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和信息中介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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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涉案STD货币并非货币发行者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并非真实货币。胡某、潘某交易STD币后,虽签署了《STD虚拟货币交易非典型担保协议》对交易行为予以确认和承诺,但该行为已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案涉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及STD虚拟货币交易非典型担保协议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确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各方的交易行为均发生在20 17年9月4日(公告发布日)之后,潘某和胡某在交易过程中均应当知道虚拟交易货币行为违法,各方均有过错。
鉴于潘某承诺在胡某主张退款期间承担损失,法院综合考虑虚拟货币出售原因、合同履行情况、胡某损失、潘某承诺等因素,判决潘某向胡某返还497 1 14元,对胡某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目前,以比特币为首的各种虚拟货币投资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关注,但需要注意的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应违反法律法规。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已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行为。因为投资者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根据投资行为的原因和过错程度由投资者分担。
在此,法院提醒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时刻提醒自己谨慎投资,不要轻信任何购买虚拟货币就能致富的信息,谨防个人财产受损。
来源|青秀法院广西高院
原标题:《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有效吗?法院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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