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买卖“虚拟货币”?当心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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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金融领域改革创新步伐加快,一些新型金融交易纠纷开始在司法中得到体现,如信用卡纠纷、网贷纠纷和数字货币交易等。近日,潜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案件。
案例回顾
2021year11month13,郑同意通过微信在刘处购买5000枚TRC20-USDT代币,总价格为3 1300元。郑那天付了所有的钱。因无法发行代币,刘于2002年/月/日/月/日将1300元退还给郑,余款3万元未支付。郑某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不当得利3万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
法官声明
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网络虚拟货币,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20021年9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明确表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坊、TEDA等虚拟货币是非法的,不应该也不能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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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该执法人员认为,郑某与刘某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买卖合同也是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因合同无效,郑某有权依法要求刘某返还已支付的款项,但其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双方均有过错,应由郑某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返还郑某钱款3万元,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法无禁止即自由”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创设权利和义务。然而,这并不是“币圈”交易活动的保护伞。当它暴露在司法的阳光下时,它将不可避免地面临公正的司法审判,该审判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虚拟货币是一个缺乏正规监管的领域,存在很多问题和风险,这也提醒大家在接触时要警惕各种骗局。
原标题:买卖“虚拟货币”有据可查吗?注意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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