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数字藏品可以买到什么权利
作者:杨延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科技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数字收藏品催生了一种新的数字复制品交易模式,其【以太坊兑换人民币】的内在机制也在于其去中心化的技术架构。以区块链为技术基础的智能合约创造了数字拷贝的稀缺性和可交付性,这些拷贝可以像实物一样被占有、支配和交易。借鉴现有民事权利体系完成数字馆藏产权的权利设计,可以包括关键控制权、转让权、永久收益权、销毁权等权利。但与现有产权相比,数字馆藏产权在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上均实现了创新和突破。在对文学艺术的保护上,现有版权制度采用保护作品的设计思路;数字馆藏的产权采用保护数字拷贝的保护理念。元宇宙的产业发展必然会推动现有版权制度的改革。一方面,需要从作品思维之外构建数字复制思维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对于现有的版权制度(如网络传播权、续展权等)也是必要的。)根据新兴技术不断改进。
数字收藏使得数字拷贝可以交易。
长期以来,文学艺术领域的交易一般分为版权交易和作品实物交易两种情况。在数字馆藏出现之前,甚至没有数字拷贝可以交易的案例。付费下载只是版权的许可使用,即版权所有者同意用户可以复制原作,这仍然属于版权交易的范畴,而不是数字复制品的交易过程。
为什么实体拷贝可以交易,而数字拷贝不能?作为财产的交易条件是:价值、稀缺性和可交付性。数字拷贝可以无限复制,复制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此外,虚拟对象存在于服务器中,不能像物理对象那样直观地被占用和交付。然而,数字馆藏的出现实现了数字拷贝的交易。
数字收藏品易于交换【比特币趋势】,这是一种特定的数字副本。如果相同内容的数字副本存储在不同的位置,包括不同的服务器或同一服务器的不同地址,则不能将其视为相同的数字副本。数字藏品的这种特殊性和稀缺性源于智能合约的产生。
智能合约的概念是由Nick Saab在1996中提出的。智能合约的概念有两个特点:一是权利和义务被编码;第二,它不能被篡改和执行。在区块链环境中,数字收藏是基于智能合约生成的。例如,如果智能合约是基于以太坊中的ERC-72/克洛克-0/协议编写的,则NFT(数字收藏)硬币可以在以太坊中铸造。
要利用智能合约来铸造数字馆藏,需要在智能合约中定义以下内容:首先,数字馆藏指向哪个数字副本,以及一个独立的id(为特定的数字副本定义tokenid,以确保数字馆藏的唯一性;其次,智能合约还会将特定的数字收藏分配给特定的所有者。在区块链环境中,所有者是根据密钥定义的,密钥也是匿名和唯一的。此外,为了保证稀缺性,对于相同的作品,铸造【比特币日报】硬币的人一般只会为少数或仅数字副本制造硬币。
其代币设计方法也确保了数字拷贝的可负担性。在中央服务器模式下,用户不享有真正的管理权限,他们对数字拷贝的控制和交付需要通过中央服务器完成,这使得用户对数字拷贝没有真正的控制权。直到区块链技术的出现,用户才真正控制和控制了链上的数据。
数字收藏品遵循数字货币的设计思想,利用代币的思想完成数字复制品的确认和交易,从而实现所有者对数字复制品的现实占有和支配。然而,基于数字拷贝的特殊性,数字馆藏的设计得到了改进。它是一种非同质化代币,与同质化数字货币不同。数字馆藏是一种异构令牌,每个数字馆藏都是唯一的和异构的。
数字馆藏的产权设计
数字收藏作为一种新型财产,需要进行权利设计。如果将数字馆藏视为一种新型财产,则围绕数字馆藏构建的数字馆藏财产权应纳入民法的财产权体系。民法上的财产权可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其他特定权利。数字收藏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架构的一种新型财产,它不同于物质、行为和智力成果,因此很难将其简单地与现有财产对象合并,也很难将其归类到现有的民事产权体系中。为此,可以考虑赋予数字馆藏产权单独的内容,包括密钥控制权、转让权、永久收益权和销毁权等具体权利。
密钥控制是指所有者基于公钥和私钥控制数字收藏财产的权利。这种控制不依赖于任何中央服务器,而是所有者对数字收藏财产的直接、现实、独立和全面的控制。转让权是指所有者可以基于私钥确认将数字收藏财产转让给其他所有者。永久收益权是指创作者基于数字收藏的交易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销毁权是指数字馆藏所有者销毁数字馆藏的权利。
数字馆藏产权和所有权的比较
所有权是以有形财产作为权利客体而设计的。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权利人都可以直接控制该财产,然后所有权将衍生出四项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后来出现了虚拟财产的概念,但用户无法直接控制虚拟财产权。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和请求权。支配通过对客体的直接支配实现利益;索赔权只能通过要求他人合作来实现。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属于支配权,债权属于请求权。根据这一标准,数字馆藏的所有权应属于支配的范畴。
然而,以数字藏品为客体的财产权是对现有民法所有权制度的突破和创新:首先,它不同于所有权的基础。普通财产以劳动或创造为基础。数字收藏基于两个事实:创造和铸币。一般来说,数字收藏品的铸币分为两个过程。首先,创建一个虚拟对象,然后完成硬币铸造。两个事实不可或缺。第二,它不同于所有权的权利要素。首先,对象不同,这将所有权的概念从有形对象扩展到数字副本领域。二是主体不同,民法所有权的主体体系是现实中的人,而数字收藏权的主体是虚拟世界中的人。现有的民法对现实中的人有非常完整的描述,包括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制度规定。目前没有针对虚拟世界中的人的法律规定。区块链中的主体身份呈现的是密钥属性(公钥和私钥),而不是现实世界中的身份标识。第三,内容不同。所有权包括四项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数字收藏的力量包括密钥控制、转移、永久收入和销毁。
数字馆藏产权与版权的区别
数字收藏需要以数字艺术品为基础,例如将一幅画或一段音乐铸造成数字收藏。图片或音乐既有知识产权,也有数字收藏产权。这两项权利甚至可能交织在一起,不可分割。
但是,两种权利存在根本区别:第一,权利设定的目的不同。数字收藏的产权与版权呈现出完全不同的设计逻辑:数字收藏的产权是围绕一个“特定对象”的使用而设计的;知识产权基于抽象非物质信息的“复制”和“传播”。第二,权利的法律事实不同。版权基于创作,需要原创;数字收藏以造币为基础,用于造币的艺术品没有原创性要求。第三,权利的构成要素不同,即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不同。以图片的数字收藏为例,数字收藏产权的客体是特定的数字图片(存储在特定地址),而版权的客体是图片中的抽象作品——即无形信息。数字馆藏产权的主体是数字馆藏的所有者,其信息记录在区块链账本中,而版权的主体是图片的作者。它们不是同一主体,即使创造者和作者是同一个人,它们也是两个主体身份的竞合。著作权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作品的人身权,还有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种财产权。但是,数字馆藏的财产权只是作为一种财产权而存在,并没有人身权的内容。数字收藏产权和作品产权的内容也有很大不同。数字馆藏产权包括关键控制权、转让权、永久收益权和销毁权。
数字馆藏产权引发的版权变革
作品和数字馆藏是保护文学艺术的两种范式,二者有着本质区别,但也有着内在联系。特别是当数字馆藏使用他人作品时,如何正确处理两种范式之间的内在关系也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网络传播权改革
铸币本身属于一种特殊的互联网传播行为,而数字收藏对互联网传播权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挑战:首先,数字收藏硬币改变了传统的互联网方式。传统的互联网数据存储在中央服务器中,中央服务器对数据拥有绝对控制权。在数字收集硬币的过程中,数据分布和存储在区块链的每个节点。对于新添加的节点,数据也将在新节点上同步。所有节点都是平等的,任何节点都不可能绝对控制数据。其次,数字馆藏对网络传播权的救济方式发生了变化。数字收藏的创造可能导致侵犯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权利。因此,侵权人需要为其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权行为是责任的重要形式之一。停止侵权通常表现为技术删除,这在中央服务器模式下很容易实现,但从理论上讲,在区块链环境下直接删除数据几乎是不可能的。最后是平台责任避风港规则——“通知-删除”规则,平台可以基于“通知-删除”规则免除责任。然而,数字馆藏条件下并没有真正的平台概念。数字收藏品交易平台OpenSea的地位与传统电商平台不同。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本身不存储数据,只是引用数据,对数字藏品数据没有真正的控制权。
数字馆藏引发的追索权改革
数字馆藏永久收益权与著作权中的续展权具有相似的功能,两者都旨在保护作者的利益,使作者不仅可以从一次交易中受益,而且可以从随后的每次交易中受益。虽然两种权利非常相似,但也有本质区别:首先,两种权利的性质不同。数字馆藏永久收益权属于数字馆藏的财产范畴,而续展权属于版权范畴。其次,这两种情况是不同的。数字收藏针对的是数字形式的虚拟物品,而续展权适用于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原件(实物)。第三,两种权利的基础不同。数字馆藏永久收益权来自智能合约,续展权来自法律规定。第四,两种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基于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实现数字馆藏的永久收益权;而继承权也需要作者(或其继承人)请求实现。
此外,继承权只能适用于对原始作品(实物件)的保护。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作品的数字创作逐渐成为创作的主流,继承权不能适用于艺术作品的数字创作,数字收藏的永久收益权将把对作者的永久收益从传统的物理部分扩展到数字虚拟世界。数字收藏的永久收益权基于智能合约自动实现,无需其他交易者的配合。数字馆藏永久收益权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实现,可在全球范围内无差别实现。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未来数字馆藏更大的应用场景将应用于元宇宙,并作为虚拟财产受到保护。讨论数字馆藏在版权体系中的变化及对策,并不是要在当下就数字馆藏立法或修改著作权法,而是要倡导数字馆藏虚拟财产权理论研究的重要价值。数字馆藏引发的新法律问题如期而至,包括数字馆藏引发的著作权纠纷等司法案件越来越多。在成熟的立法体系建立之前,形成科学的前沿问题逻辑体系和理论体系对指导司法裁判也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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