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矿”淘金受法律保护吗?
介绍
“挖矿”一词是指在互联网时代的“区块链网”上挖掘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兑换成各国货币,从而引发投资热潮。因为这种网络虚拟货币违反了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在中国境内交易。但是,如果以数字货币为载体签订相关合同,这一款还能收回吗?近日,麻城法院福田河法庭审结了两起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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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契约”有效吗?
原告陆某与被告潘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数字货币系统建设合同》,约定总金额为3万元,陆某支付15000元作为首付款,余款在验收合格后支付15000元。潘某收到定金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建设数字货币系统的义务,故陆某要求潘某返还定金15000元,并按合同约定金额的三倍赔偿违约金,即90000元。
案件审理前,承办法官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向陆某说明双方签订的数字货币系统建设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行为”,应认定该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后果,按无效合同处理;同时向潘说明,其作为数字货币的构造者,更应注意虚拟货币投资的风险,作为违反法律的直接责任人,更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合法,应视为无效合同。
经与双方释法,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潘将定金15000元返还给陆某,陆某自愿放弃对【亿泰方国际贸易】的违约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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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支付货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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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某委托周某代为购买虚拟货币,周某向案外人支付22720元购买3 194.5433枚虚拟货币。案外人将周某购买的上述虚拟货币转账至吴某指定账户后,吴某未按约定向周某支付预付款,周某以吴某向其借款购买虚拟货币为由起诉至法院。
周认为,吴委托他购买虚拟货币。周某完成吴某委托后,吴某应按约定向周某支付预付款。现吴某拒不还款,构成违约。故请求判令吴向周返还借款本金22720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
吴辩称,虚拟货币不能作为流通货币在市场上使用,它是一种虚拟货币。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不应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之间的融资行为。该基金流通的是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人民币”,虚拟货币USDT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备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它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本案不属于借款纠纷,属于非法理财行为。原告基于违法性的诉求,本不应予以支持。但为了减少原告的损失,建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承办法官向双方说明案件法律关系后,双方经调解达成“被告吴限期将现金18000元返还原告周”的协商一致的和解协议。
法官的陈述
为了结此案,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解决了两起纠纷。
2002 1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个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处理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声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本案中,在我国法律体系的交易平台上非法交易我国法律不认可的数字货币,自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其相关衍生产品,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
原标题:为黄金“采矿”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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