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PN“翻墙”、比特币交易,男子“技术”贩毒仍难逃法网

币圈资讯 阅读:18 2024-06-02 09:23:2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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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惩处

运送违禁品犯罪典型案例

Case 1

郭某明等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郭某明,男,出生于198912月,无业。

被告人李某军,男,1997年9月出生,无业。

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郭某明利用境外网站通过VPN“翻墙”注册Telegram软件,以“隔壁王大爷”为网名创建聊天群,并在群内发布贩卖毒品、大麻信息。毒品购买者通过这个名为“郭某明”的私人信息群订购大麻,并以比特币和门罗币等数字货币向他们支付毒资。被告人郭某明以上述方式先后四次向傅某某等人出售大麻51。01g。此外,2020年7月3日1 day和8月4日,被告人郭某明通过Telegram软件两次向他人购买毒品和大麻,并约定邮寄送达。被告人李某军先后两次帮助他人将装有大麻的包裹通过快递邮寄至郭某明提供的收货地址。同年9月2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李某军于安碑林区某快递网点第二次投递的包裹中查获大麻99.03克。

【诉讼和履行职责】

20201210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郭某明、李某军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1年瑞安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军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已经生效。

(一)积极引导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受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时,发现该案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该案主犯郭某明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且该案其他证据较为简单,导致该案证据链无法形成闭环。二、现有证据无法锁定被告人郭某明系群主“隔壁王叔叔”。第三,被告人郭某明在与毒品购买者交易时使用比特币、门罗币等数字货币难以取得相关证据。

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提出如下意见:一是建议转变侦查思路,采取技术手段调取相应电报账号的云聊天记录,并全程录音录像制作电子远程勘查笔录。后经公安机关查询,三个账号均为“隔壁王大爷”的小号,且均发布过相同文字的贩毒广告,从而证实了被告人郭某明为贩毒通讯群群主的事实。二是要求公安机关查明毒品购买者提供的收取比特币的毒贩链接地址与被告人郭某明的网上钱包地址之间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流通。经取证发现,被告人郭某明的网络钱包地址曾收到毒品购买者支付的比特币,进而认定被告人郭某明收到毒资的事实。最终,通过证据链的不断完善,被告人郭某明认罪认罚,并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二)及时起诉不作为犯罪。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的一名被告人也通过Telegram软件向隔壁王大爷购买大麻。检察官认为,判决书认定的犯罪时间和手段与本案相似,极有可能遗漏了郭某明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因此要求公安机关调取案卷材料。经审查发现,判决书中“隔壁王大爷”在Telegram软件中用于贩毒的Telegram账号名称和头像与本案被告人郭某明一致。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被告人郭某明进行了审讯,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机关及时对遗漏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

【典型含义】

近年来,大麻滥用和网络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特别是毒贩利用境外网络平台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隐藏身份,信息传播速度快,不受地域限制。他们创建在线群,使用“虚拟货币”结算,并通过交付渠道完成毒品交易,这增加了办案难度。在此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通过电子远程勘查提取电子数据,调取账户信息,破解作案手机,调取快递单,完善证据链,及时追诉遗漏的犯罪事实,最终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有力打击了新型网络毒品犯罪。

手表行业旅游

唐是来卖毒品的。

【基本情况】

被告人唐某来,男,1970年7月出生,某公司员工。

1916/KLOC-0 7月20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来明知他人贩卖毒品,指使其通过快递员接收他人寄送的毒品,并将毒品存放在上海某小区楼下的4个快递柜内,再将取件码发送给他人。购药者从他人处获得取药码,并从其中一个快递柜中获得毒品。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数字货币交易网络交付的其他柜子中查获疑似毒品3包。经鉴定,上述毒品犯罪嫌疑人共重4.53克,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诉讼和履行职责】

2020 1月15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来涉嫌贩卖毒品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提出一年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2020年10月20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唐某来案作出判决,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唐某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已经生效。

(1)积极引导侦查,完善证据链。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本案系通过寄递渠道实施的贩毒犯罪。被告人唐某来与毒品购买者没有直接接触,最后一个出售毒品的家庭尚未到达。证据相对简单,被告人唐某来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尚不明确。为巩固证据,厘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了最后一个电话号码、快递柜取件码、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唐某与毒品购买者依法接触,结合缴获毒品的称重记录、鉴定意见和二人的言词证据,形成了相互印证、完成虚拟货币帽子币诈骗的证据链。证明唐某来在其最后一个家人的指示下将毒品放入快递柜并出售给毒品购买者。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缴获的毒品,准确查明前来参与贩毒的被告人唐某人数。

(二)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检察建议。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立足本职,针对多起毒品案件办理中发现的盲点和漏洞,向上海市宝山邮政管理局、上海市黄浦邮政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就做好收寄验视、加强智能快递柜备案查验、加强寄递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等提出建议。宝山、黄浦邮政管理局书面回复称,已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管控,同时提出了企业和员工存在监管力量不足、安全意识不高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宝山邮政管理局签署了《关于建立邮政监管、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联动机制的意见》,明确从深化信息共享、加强业务交流、开展专项检查、建立联席会议、优化执法监督、遵守保密规定等六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邮政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监督合力,为寄递行业禁毒工作注入检察力量。

【典型含义】

在利用智能快递柜办理贩毒案件过程中,被告人作为贩毒链条中的一环,应加强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短信记录及相关人员供述等证据的加固固定,确保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延伸检察职能,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犯罪分子利用快递、智能快递柜寄递毒品的漏洞问题,向邮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邮政监管、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联动机制,为寄递行业禁毒专项工作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3

段某喜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段某喜,男,出生于1982 10年,农民。

20 18年8月初,被告人段某喜、洪某(另案处理)分别从云南省石林县出发前往重庆。同年8月7日,一个寄给李某的涉毒包裹由快递员从云南省瑞丽市【比特币挖矿】寄往重庆市九龙坡区。811day12时许,被告人段某喜与快递员约定上门取货,但在签收包裹过程中,被告人段某喜拒绝签收。随后,段某喜将收据上的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洪某,随后洪某从快递员处领取包裹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距离接收地点约0/00米的路边将段某喜抓获/kloc-。公安人员从洪某收到的包裹中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9袋,总净重3407。1 g,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在15.0%至15.9%之间。

【诉讼和履行职责】

201812月25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被告人段某喜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被告人段某喜归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在检察院补充侦查并自行收集大量证据后,段某喜在开庭前认罪认罚。庭审中,段某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庭采纳了其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2019 2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段某喜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已经生效。

(一)审查发现的问题。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寄递毒品犯罪,犯罪分子指使他人收取装有毒品的快递包裹,侦查难度较大。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被告人段某喜对其指使洪某收取包裹的行为予以否认,并拒绝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段某喜持有的手机因技术原因无法破解,导致无法获取更多破案线索。对于段某喜的犯罪行为,负责取包裹的洪某只能作证是段某喜让他去取包裹。虽然洪某的手机上确实有有人指使他去毒品交易场所取包裹的信息,但无法锁定指使人是段某喜。负责投递快递的唐某只能确认段某是涉嫌接收包裹的人,但电话不是段某留下的,在案证据与段某的关联性无法成立。关于段某喜是否指使洪某收取包裹、段某喜主观上是否知晓包裹内藏有毒品等问题存在诸多疑问。

(2)自查情况。检察官对此案进行了自己的调查。首先是看现场,以现场为中心重组证据。查看路口、周边位置及设施、监控摄像头等。取件现场,测量道路距离,模拟并重复被告人段某喜在案发时的位置变化、被告人与快递员的位置以及洪某到达现场后被告人的位移,解决了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关联性存在的问题。二是询问证人洪某和快递员唐某。警方曾询问快递员洪和唐(数字货币中的概念股是什么),但一些细节无法查明,因此检察官询问了两位证人本人。在梳理了犯罪过程中的所有客观证据后,将其与时间轴整合在一起。通过询问证人,将证人证言与客观证据联系起来,还原了犯罪的详细过程。三是围绕段墨西的经历和行动轨迹获取客观证据。段某喜辩称自己有合法工作,来重庆的目的之一是考察冻品生意。检察官调查核实了段某喜的经历,发现他没有正当职业。案发前不久曾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有涉毒经历。段墨西顺便为自己的重庆之行辩护。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调取了段某喜的车辆通行记录、监控录像等材料,显示段某喜从重庆到被逮捕的活动轨迹均以案发现场为中心,其辩解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合理。

【典型含义】

毒品犯罪分子指使他人收取交付的毒品,零口供的情况很多,证据比较简单。构建卷宗证据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尤为重要。检察官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要充分发挥司法经验,积极开展自侦工作。通过自行补充侦查,依法取得相关证据,充分发挥通话清单、监控录像、电子证据等客观证据的作用,通过出示客观证据进行针对性讯问,还原事件及相关证据与被告人的关联性,完善证据体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

案例4

一家快递公司,

苏某生运输毒品。

【基本情况】

被告单位某快递公司。

被告人苏某生,男,出生于19701月,系某快递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10月20日16 10至3月20日17 17期间,苏默生明知韩(另案处理)将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作为毒品邮寄给他人。在向韩某收取高于市场价的派送费后,韩某通过其所属快递公司将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分7次派送至广西等地,共计派送复方磷酸可待因192.24g(含磷酸可待因192.24g)口服溶液2箱,获利2842元。

[诉讼和履行职责]

201712月25日,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运输毒品罪对某快递公司及被告人苏某生提起公诉。20 18年7月24日,南京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单位某快递公司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某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已经生效。

(一)审查中发现的问题。6月20 17 16日,南靖县公安局将苏某生涉嫌贩卖毒品案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发现:一是主观认识证据体系薄弱。苏某生供述不稳定,在侦查后期翻供,否认知道交付物品为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第二,公安机关不起诉单位犯罪。快递公司是一人独资企业。苏某生作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有权决定公司的业务和其他经营事项。为赚取高于市场价的运送费用,其在明知他人运送毒品的情况下,仍通过本公司的快递服务运输毒品,符合单位犯罪的要求,应以单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指导调查取证,及时有效起诉。一是强化主观证据制度。检察机关下发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从投递费用是否合理、言语谈话是否异常、收发过程是否规范等细节入手,对苏某生主观上知道的证据进行补强。返回补充调查后发现,韩在交付前已明确告知苏某生交付的物品为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苏某生要求价格比市场价高一倍,他知道涉案毒品的吸食效果。发货时未实名登记、开箱验货,未保留收据。二是追加起诉单位犯罪。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涉案单位登记信息,向公司工作人员收集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证言,明确公司为一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苏某生有权决定公司业务及其他经营事项,犯罪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因此,认定该公司涉嫌单位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刑事起诉。

[典型含义]

本案是快递从业人员参与寄递药品的典型案例,反映了快递企业内部监管的缺失和邮政管理部门监管的不到位。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引导侦查作用,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完善证据制度,有效解决毒品犯罪主观认识认定问题,确保案件质量。同时,强化监督意识,检察机关将指导督促公安机关对可能存在的单位犯罪遗漏问题进行补充侦查,使犯罪得到及时查处。依法严惩涉嫌毒品犯罪的快递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源头上切断非法寄递药品渠道,有利于促进快递公司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助推企业合规经营,促进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有效保障寄递安全。

案例5

杨、等人非法买卖、运输枪支。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男,kloc-0/988年9月出生,无业。

被告刘,男,出生于199312月,无业。

被告孙谋,男,出生于984年9月,农民。

20 16 1 1月,被告人刘通过网络认识被告人杨,后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从杨处购买大量枪支。后刘某与被告人孙某通过微信等互联网联系交易,并通过快递公司投递至全国各地。20 17年2月23日,山西省孝义市一快递员发现包裹由陕西省周至县寄出,内有仿真枪。20 17年2月24日,公安人员在陕西省周至县将孙谋、刘谋当场抓获,并在孙谋的指认下在现场缴获仿“柯尔特m 1 9 1 1”手枪1。后刘带领公安人员在周至县某村门面房内查获2支111a1"手枪。同月28日,公安人员在陕西省安某货运站查获杨某凡从广东汕头邮寄给刘的38箱456支仿“奥帕特”牌手枪。公安机关从查获的668支枪支中随机抽取仿制柯尔特m1911a1的手枪24支,仿制奥帕雷特的手枪20支,共计44支。经鉴定,送检的44支枪均被鉴定为枪支,使用压缩气体作为发射能量。

[诉讼和履行职责]

20 18年8月30日,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孙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提起公诉。20 19 1 28,周至县人民法院认定刘、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刘有期徒刑八年,孙某有期徒刑六年。两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4月20 19 16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21年4月6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对被告人杨某凡提起公诉。20021年8月8日,周至县人民法院认定杨某凡犯非法出售、运输枪支罪,判处10年6个月有期徒刑。以上判决均已生效。

(一)派员提前介入,指导调查取证。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介入,对事实、证据收集,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买卖枪支的主观故意、枪支鉴定等提出了具体的取证建议。由于案情重大,Xi安人民检察院组织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就犯罪主观故意、枪支数量的认定等问题进行讨论,共同对案件进行判断,确保了案件证据的及时收集和证据体系的完善。

(2)强化监督,发挥诉讼主导作用。鉴于公安机关个别认定不到位等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针对法院审判的不规范,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相关单位已及时反馈并进行整改。

(三)组织庭审观摩,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检察机关就此案组织了庭审观摩活动,邀请NPC人大代表、CPPCC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区、街道办事处代表旁听。Xi安检察业务骨干30余人全程参加。公诉人通过构建证据体系指控和证明犯罪,同时向旁听人员说明非法枪支、爆炸物的危害性和违法性,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枪支、爆炸物。庭后,两会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NPC人大代表、CPPCC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基层组织代表参加会议,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打击涉枪涉爆犯罪。

(四)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交付安全监管。针对跨省跨区运送枪支案件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未严格落实查验、实名运送和机场安检。20021年5月27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向周至县邮政支局、周至县公安局公开公告交付检查建议,提出加强安全监管的建议。相关单位应及时制定相关措施,加强行业监管。Xi市人民检察院还及时与Xi邮政管理局对接,就办案中发现的寄递行业管理问题进行研讨,积极参与和推动行业综合治理。

[典型含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网上联系交易、交割渠道的跨省、跨地区非法买卖枪支案件,社会危害严重。检察机关积极引导调查取证,依法开展诉讼监督,有效发挥办案主导作用。认真落实普法责任,依靠审判以案释法,开展法治教育,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和动员效果。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推进寄递行业综合治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6

陈某帅等人非法收购、

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基本情况]

被告陈某英俊,男,1992年7月出生/kloc-0,无业。

10月20日18 10至10月20日19 10期间,被告人帅、蔡某等人19利用银行卡牟利、取药、收款。通过寄递渠道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30余次,涉及羚羊角制品900余件、象牙制品30余件、犀牛角制品7件160克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总价值2600余万元。

[诉讼和履行职责]

2020年5月22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被告人帅等人提起公诉。同年12月1日,宁乡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帅等人12年有期徒刑,拘役5个月。被告人陈某帅等六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2年4月1年1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判决均已生效。

(1)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取证。本案是一种新型的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制品罪。不法分子通过微信平台展示野生动物产品图片等信息,在与买家达成交易后,通过快递直接将野生动物产品邮寄给买家,通过电子支付渠道收货并付款。事后,他们通过删除网络和手机上的记录,使用虚假的电话号码,发姓名快递等方式逃避打击。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手机电子数据、快递信息、交易单据等客观证据,通过收集微信聊天记录、支付流水记录、微信平台展示与扣押物品特征比对等方式,夯实证据基础。鉴于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帅到案后拒不认罪,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其同案犯的供述及相关客观证据,对其通讯工具进行技术鉴定,以促使其在强大的证据体系面前主动认罪。

(2)深挖犯罪,延伸打击链条。检察机关以中间人蔡某为关键节点,深挖上下游犯罪,指导监督侦查机关通过交易票据追查上下游犯罪嫌疑人,通过快递信息追查涉案野生动物产品流向,延伸打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交易链条,下发监管文书8份,成功追捕犯罪嫌疑人5名。通过层层挖掘,本案已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以上,在福建、广东、黑龙江、湖南等地查获1野生动物制品并认定1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kloc-0。

(三)规范投放,开展宣传教育。本案中,野生动物制品非法贸易是通过邮件完成的,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的同时,向相关企业宣传法治,并对辖区内的快递企业进行走访、约谈,提醒相关企业严格执行邮件寄递管理制度,告诫其依法依规经营。检察机关还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通过“两微一端”等媒体公开办案情况。在震慑犯罪分子的同时,也向广大市民宣传了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法律后果,呼吁全社会共同抵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交易,构建人类与野生动物资源和谐共存的环境。

[典型含义]

针对通过寄递渠道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制品犯罪证据难以固定、全链条打击的特点,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机关有针对性地收集、固定证据,构建严密的证据链,并通过重点案件线索监督侦查机关逐层深挖犯罪,扩大了破获效果,为办理类似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积极发挥社会管理作用,引导快递企业堵塞制度和人员管理漏洞,依法合规经营。同时,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全面自觉抵制消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注:本案所涉罪名已改为《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来自微信官方账号,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曾佳佳

流程编辑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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