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电“挖矿”,把自己挖进去了!
窃电为比特币“挖矿机”提供动能,赚取巨额黑色利润。这名“挖掘者”已被逮捕。2020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男,灵璧县人)在合肥市长丰县使用“挖矿机”通过窃电的方式“挖”比特币。涉案金额20万元被当地警方网上追逃【是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吗】【1】灵璧县公安局渔沟派出所发现刘某已潜回老家,迅速出击将其抓获。目前,刘某已移交长丰警方处理。有人可能想问在线虚拟货币之一的比特币,它是由世界各地的许多计算机计算的复杂数学运算。每隔十分钟,最先计算出结果的计算机将获得奖励。这个奖励是一个比特币,现在它的价格大约是5万元(2020年4月23日)。如果将比特币视为“数字黄金”,那么用计算机解决难题的过程有点像过去矿工挖金子的过程,通俗地说就是“挖矿”或“挖币”。这些采矿设备都是大功率计算机,而高效的采矿计算机需要消耗大量的电力。于是,就有了像刘这样的人:偷电挖矿,赚取黑色利润,最后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相关法律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条1:窃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缴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盗窃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 18条和第1 1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4月24日警方的报告/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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