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脉准绳】投资虚拟货币“血本无归”,求法院救救我
原创广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被纳入69个话题#法麦准则。
投资虚拟货币
但是,由于密钥被“合作伙伴”删除,因此丢失了。
他们绝望了。
将“合伙人”告上法庭
法律保护虚拟货币投资者吗?
一起来看看吧~
基础案例
原告、、蒋某、文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共同投资XIN coins(虚拟货币)创建和运营联合节点以获取收益,但被告删除了其保管的私钥,导致双方投资的虚拟货币永久丢失,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金额为XIN丢失当日的11。
被告张、李、刘辩称,新币是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虚拟货币,原告持有的新币是通过公开发行获得的,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政策,禁止任何金融机构、平台或个人对虚拟货币进行兑换、定价或交易,原告的申请违反了我国的强制性规定。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试图查明
XIN coin是一种加密虚拟“货币”,最早由新加坡BigOne交易所发行,总供应量为100000。现在已经发行了50万枚硬币,剩下的50万枚有待开发。
kloc-0/9年7月20日,和组成A队,姜某和文某组成B队,张某、李某和组成C队,三人共同投资创建和运营新币联合节点获取收益。其中,原告投资的辛币并非其所有,而是向散户投资者募集的,委托和募集行为均发生在中国境外。2020年3月,张某删除了C队保管的私钥,导致无法取出原被告投入的鑫币。
关于协调中心的辩论
交易双方的虚拟货币投资和交易活动是否受法律保护。
判断和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裁定: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理由
在本案中,原被告和被告通过投资虚拟货币创建和运营“联合节点”来获取利润。因一方过错导致虚拟货币无法取出,另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并且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原被告之间的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20 17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2002 12007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理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
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涉案的XIN币与比特币性质相同。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中“比特币应当是特定的虚拟商品”的规定,涉案新币属于虚拟商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其次,原告在庭审中确认他们四人投资的新币是从境外散户手中募集的。公告称,“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的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属于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涉嫌非法销售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再次,根据《通知》中“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其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的规定,《公告》和《通知》均禁止原被告通过投资虚拟货币的方式创建、运营“联合节点”。这种投资交易不仅增加了国家对经济金融秩序控制的风险,还容易滋生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犯罪活动。【比特币交易货币】危害公共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公告和通知中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上述管理规范虽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但从效力上看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然而,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制定的,旨在保护公众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吴某、姜某、文某诉请张某、李某、刘谋赔偿,诉请内容涉及人民币新币的定价及新币与人民币的关系。
因此,原被告之间的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而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承担。
法官的法律理论
李鹏法官
XIN币属于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在现实中,新币等虚拟货币的购买资金来自散户投资者的海外募资。这种集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已被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明令禁止。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已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还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司法机关应当禁止这种行为并作出负面评价。
社会公共利益是界定国家和个人权利行使边界、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标准。自然人、法人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维护社会经济有序发展,保障金融市场健康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都属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通过【数字货币行情】非法募集的虚拟货币进行投资并获取收益,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故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警惕超高收益投资,理性对待“区块链”“虚拟货币”等看似高大上的名称,不要被所谓的高利率所迷惑。投资时选择正规金融机构,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活动,谨防个人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同时,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加强个人账户信息保护,防止个人账户被不法分子非法利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通讯员:许燕玲。
原标题:“【法脉判断标准】投资虚拟货币“血本无归”,请法院救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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