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防范“售后返租”风险,警惕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销售模式层出不穷。其中,“售后回租”模式因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不同需求而受到市场欢迎。然而,随着市场的变化,“售后返租”模式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日,永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本案中,房地产公司通过“售后返租”、分红等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巨大,引发广泛关注。
基本事实
楚雄州某房地产公司在20 13至20 14期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转让商铺经营权,到期退还押金,或通过员工推荐、与数十名集资参与人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 108。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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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17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以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订)
文1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以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互联网、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方式向公众宣传;
(三)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还本付息或者支付回报的承诺。在一定时期内;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经向社会公示,以向特定对象吸收亲友或单位资金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1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依照刑法第176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不动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不动产销售为主要目的,通过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出售不动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通过转让林权、代为管理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种植(养殖)、出租种植(养殖)或者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以商品回购、代销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没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的;
(五)以虚假转让股权或者销售不具有股票、债券发行真实内容的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境外资金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或者销售虚构资金的;
(七)没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或者伪造保险单据等手段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点对点借贷、投资股票、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通过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通过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一)利用“俱乐部”“社团”等民间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原标题:《防范“售后返租”风险警惕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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