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万元虚拟货币被盗案:北京法院承认财产属性,以销赃数额定罪量刑

币圈资讯 阅读:17 2024-05-28 09:08:0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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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 1世纪经济报道

2 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朱北京报道

5月5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了一起刑事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该案涉及价值5000万元的虚拟货币被盗,其中包括TEDA币、以太币和比特币。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否定了辩护人提出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辩护意见,支持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朝阳检察院”)的指控,裁定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1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盗取比特币的行为认定意见不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20021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存在大量盗取比特币的案例。从刑事判决书来看,关于盗窃比特币的刑法定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将比特币认定为财产,符合刑法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另一个是比特币是一种数据,窃取比特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中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类似。

小偷入侵平台系统

根据裁判文书,凌月升(化名)于20 19年初30岁,无业,住在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的一个临时住所。他想到了在小学使用手机“薅羊毛”,于是他在百度上搜索如何破解网络请求包和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教学。

后来,凌月升找到了一种篡改网络请求包中数据的方法,并把这种方法告诉了他的老乡凌世山(化名)。灵石山也是小学文化。此后,两人一直试图入侵北京一家信息技术公司维护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系统【今日比特币价格】。

“我用鼠标抓取了页面上的数据,点击了一下,终于找到了漏洞。”凌世山坦白道。在2020 10中,凌世山在使用凌月升的账户时发现了系统的转账漏洞。他通过一个抢包软件在平台上抓取数据,然后手动将抓取的数据以“-”开头发送到平台,这样他就可以在平台上看到自己钱包账户中虚拟货币的增加。

根据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的报告材料和系统后台日志,凌月升于20 19 10/6在上述平台上注册了一个账户,并试图攻击其维护的系统,直到2020 10/5凌晨4点。其注册灵石山实名账号后成功入侵系统,先后注册17个实名账号依次通过其设备攻击系统漏洞,成功后提现。

在凌晨2点至5点16 15期间,这两人总共窃取了620,000枚TEDA币、687.9956枚以太坊币149.9927枚比特币。凌将被盗虚拟货币的私钥放在一部金苹果手机中,该手机存放在他表弟暂时居住的保险箱中。此外,两人共变现约200万元用于购买宝马轿车等支出。

根据上述信息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的证言,直到16日上午9时,该公司平台维护人员才发现其服务的平台出现异常大额提现。当时,TEDA币的价格约为每6.7元人民币,以太坊的价格约为2500元人民币,比特币的价格约为79000元人民币。“我公司受XX Global XX Ltd .委托,为某数字资产交易平台提供系统研究、开发、维护和技术咨询服务。根据我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我公司需按约定向对方公司支付5025.97万元。”

信息技术公司发现漏洞后对漏洞进行了检修,田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公司日志锁定了凌和凌世山。田某还表示,为了修复系统漏洞,公司还聘请了第三方对系统进行安全修复,费用为20万元。

2020 10/2 1日,公安机关逮捕了凌月升和凌世山,并于次日将其刑事拘留。他们于2020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数据还是财产?量刑的解决方案是什么?

2002 1year【数字货币概念龙头股】5月6日,朝阳检察院向朝阳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凌、凌世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但是,被告人凌及其辩护人不同意指控的罪名。辩护人认为,涉案虚拟货币不是财产,涉案交易平台为境外非法平台,不应受法律保护,指控犯罪的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而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对于上述辩护意见,朝阳法院表示,根据央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比特币、泰达币、以太坊等涉案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属于货币。

“不过,上述规定并未否认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的财产属性,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也未禁止持有和转让比特币。”朝阳法院认为部分如此表述。

法院还指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提到“比特币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属于盗窃所保护的法益。

朝阳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侵入、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手段,并由此实施变卖控制下的虚拟货币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涉及对其手段的评价,未对犯罪行为进行充分评价,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其次,辩护人提到“指控的犯罪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认为,被告人盗窃虚拟货币的整体价值缺乏权威、中立的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认定,故本案未以平台交易价值5000万以上认定二人的犯罪数额。

法院进一步指出,被告人盗窃虚拟货币后获利200余万元是客观现实的。基于事实和法律,本案被告人的退赃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洋表示,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的变现金额为盗窃所得,在量刑上较为合适。但是,对于一些盗窃资金未实现的案件,或者【以太坊未来价格】获利后被反复交易的案件,建议在初始金额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朝阳法院认为,涉案平台是否为非法平台与平台上的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是两个问题。此外,辩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涉案平台是非法的,应该关闭。“但即使是非法占有财产,在通过法律程序将其恢复到适当状态之前,也是一种受盗窃保护的合法利益。因此,涉案平台的法律性质并不影响对被告行为的定性。”这一点在裁判中有所表述。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凌月升、凌世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结合北京仲裁委员会近期对比特币的一份民事裁定书和近期涉币案件可以发现,北京地区法院普遍支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审判思路,但裁判规则也发生了变化。

裁判规则的变化

“关于盗取虚拟数字货币的案件,北京不同时间段的裁判规则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刘洋告诉2 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第一阶段是20 17年9月4日之前,大多数相关案件都因盗窃而被定罪和处罚。例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 15)第1252号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第二阶段为2000年9月4日17至2002年9月4日1年,始于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刘洋提到,上述公告明确表示“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盗窃属于财产犯罪,通常需要对赃物进行价格鉴定。由于这一公告的影响,价格鉴定部门无法出具价格鉴定报告,盗窃货币案件的处理一时间成为全国各地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但这种行为是侵犯刑法法益的行为,必须予以打击。

2018 7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科技刑诉【201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比特币多少钱】。被告在Bitter Land担任运营和开发工程师期间,将100比特币从公司转移到了他的电子钱包中。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维持了指控。

刘洋表示,该案开辟了上述公告发布后全国司法机关打击侵财类案件的新途径,也是全国首例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侵财类案件。

第三阶段是202/克洛克-0/年之后。两项罪名的认定存在“支持者”,各地审判也存在分歧。自20021年以来,随着比特币价格的一路上涨,更多的人加入了炒币大军,该领域的非法活动也越来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司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例如,过去认为数字货币没有价值,但现在,案件的具体承办人知道虚拟数字货币是真实货币。”刘洋向记者提到,部分司法人员会认为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极轻,罪刑不相适应。

同时,司法机关也加强了对虚拟数字货币刑事犯罪的研究。

2002年5月1,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一级检察官维利在《中国检察官》杂志上撰文称,“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前提下,对计算机相关犯罪的认定是否会导致量刑过轻,需要进一步研究。对于涉及侵犯财产罪的刑法理论,需要在虚拟货币背景下进一步修正和拓展。”

也有反对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司司长于在2002年7月举行的第二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刑事实践论坛上指出,虚拟财产无疑具有财产属性,但其是否属于财产,用前置法并不明确。在前置法律依据不明的情况下,具有财产属性并不一定意味着成为刑法上的财产,也没有必要将财产犯罪适用于相关行为。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在前法不明确的情况下,刑法冲在前面未必是最佳选择。应坚持刑法的副法属性,尽力维护谦抑立场。”于是这样认为的。

“造成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是比特币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监管政策模糊不清。”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在2002 12002年6月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指出,将“盗窃”比特币定义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更像是一种权宜之计,以避免讨论比特币的财产属性,而直接将“盗窃”比特币定义为盗窃行为必然会引发刑事政策和可行性方面的问题,两种做法都很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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