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以虚拟货币支付员工工资 法院:不可以!
比特币BTC、以太坊、TEDA USDT...虚拟货币对人们来说并不陌生。在很多人看来,虚拟货币也是有价值的,所以...一些公司想:“我们为什么不用虚拟货币给员工发工资呢!”这也引发了一场诉讼...
沈先生是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的产品副总裁,月薪5万元,工作制度灵活。入职时,沈先生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扣除社保和公积金后,实际工资以人民币2574元+虚拟货币USDT的形式支付。
2020年6月,沈先生辞职并在本公司工作至项目结束。事后,沈先生起诉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绩效奖金和加班费。由于该公司已被注销,沈先生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了两名股东胡和邓。
胡在应诉时表示,公司已经根据沈先生的出勤情况以USDT的形式支付了工资。经法官查询,USDT是TEDA币,属于虚拟货币。沈先生要求公司以人民币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奖金,但胡坚持使用货币。最终,法院认为,案涉USDT TEDA币作为虚拟货币,不应也不能在市场上流通。沈先生要求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工资、奖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2022年6月15日,朝阳法院判决胡某、邓某支付沈先生工资、绩效奖金及年终奖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对于这起案件,很多网友都有一些疑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李文丹法官做出了如下解答。
问:
如果公司被注销,公司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公司的相关责任?
答:
一般来说,以下情况是有责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1)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作为清算财产。因此,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股东与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解散和清算事宜书面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经营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清算组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分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4)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而办理注销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股东或者第三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问:
虚拟货币有支付工资的能力吗?
答: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为人民币。因此,虚拟货币不具备支付工资的能力。
虚拟货币被明确禁止流通,即使双方达成协议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也违反了法律。因此,从法律层面来说,用虚拟货币支付工资是不可能的。
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一般是合同纠纷,像这种作为工资支付的案件并不多见。
问:
虚拟货币在中国的现状如何?
答:
20021年9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炒作风险的通知》,称虚拟货币交易投机炒作兴起,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以太坊和泰达等虚拟货币的主要特征是由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并以数字形式存在。它们没有法律补偿,不应该也不能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和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为此,公众应自觉树立法治意识,遵守法律规定,拒绝参与虚拟货币交易。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以法定货币支付工资,劳动者也应旗帜鲜明地反对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以避免法律风险。
来源:人民法院报
注册有任何问题请添加 微信:MVIP619 拉你进入群
打开微信扫一扫
添加客服
进入交流群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