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币”投资高风险!山东判例明确投资交易虚拟币不受法律保护,专家吁强监管

币圈资讯 阅读:18 2024-05-24 17:15:5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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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时报】中国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胡金花驻沪报道。8月2日1,山东高法官方微信公布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让外界看到了国内民众参与投资或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的事实。根据本案内容,投资人(原告)马某静(被告)刘谋、常某、李某经人介绍投资国内加密数字货币项目,投入本金7万元并签订投资协议。然而,在运行一段时间后,于20 18年/月17日,该项目交易软件发布了《银行托管支付(2018)1关于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支付服务自查整改的通知》。因此,马某的本金无法收回,因此他根据投资协议起诉三名被告索要本金。经审理,济南两级地方人民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依据是:原被告之间的上述行为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交付“委托行为”,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虽然原被告之间签订该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原告委托被告帮助其购买虚拟数字货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因委托合同关系签订的协议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购买虚拟数字货币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山东高法进一步指出,网络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发行机构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它不是真正的货币,它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它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公民对虚拟货币的投资和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值得一提的是,8月25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胡春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陈龙新联名撰文指出,当前虚拟货币领域存在的突出风险包括虚拟货币被盗风险、虚拟货币被敲诈风险、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或收受贿赂风险, 非法经营虚拟货币的风险,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或隐藏犯罪所得的风险,以及假借虚拟货币名义实施金融犯罪的风险。 我国有必要从完善立法、加强监管、提高打击能力和加大宣传力度四个方面系统提出防范虚拟货币领域犯罪风险的对策。虚拟货币交易的“罪与罚”从山东高法列举的虚拟货币交易案例可以看出,这实际上是这一隐性市场参与者产生风险的一个缩影。虽然只是一起很小的合同纠纷案件,但所涉及的内容反映了虚拟货币市场的所有人。作为一家不被国家认可的交易中介机构,央行等六部委在20 17发文将其定性为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些虚拟数字货币没有法定补偿和强制特征。对此,上海知名经济法律师高永峰向《华夏时报》记者指出。记者还从山东高法援引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了解到,该院于20 13/kloc-0年2月3日作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告知书》;2017 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10月20日18 1月17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司发布《关于开展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2018)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的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授权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在这种情况下,乐维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在线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上述通知和公告,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等货币属性,因此不是真正的货币。就性质而言,乐维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它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济南中院的判决书内容进一步写明。对此,一些加密数字货币市场资深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种情况几乎是之前市场火爆时的普遍现象,一些国内无知的投资者在受到高额回报的诱惑后参与其中。然而,在曾经风靡一时的ICO被严格禁止后,这些受损的投资者希望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但他们没有得到保护。”这个案例也反映了另一层真相,即投资者是主观行为还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欺骗。如果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虚拟货币的投资,那么法律将支持以合同欺诈的方式保护原告的权益。事实上,原告参与其中时知道虚拟货币有很高的收益预期,但风险同样巨大,法律不会支持这种诉求。”高永峰说道。完善全方位监管刻不容缓。事实上,在业内人士看来,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风险远不止投资风险。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匿名性、全球可兑换性、交易便捷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决定了由其衍生的犯罪具有高智能性、隐蔽性和易传播性等特点。基于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滞后的矛盾,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改革面临管辖权争议、调查取证困难、法律适用混乱等问题。”虚拟货币最初只能在互联网上购买虚拟商品,但随着品种越来越丰富,特别是随着2009年比特币的诞生,其使用范围逐渐扩大,并已从互联网渗透到现实世界。作为目前最具影响力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比特币的出现赋予了虚拟货币新的特征,也带来了新的风险。从相关刑事案件来看,涉虚拟货币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智能化程度高;第二是隐蔽性;第三,容易传播。虚拟货币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生事物,专业性强,普通人知之甚少。容易被不法分子宣传利用,其相关行为具有高度迷惑性。互联网因素介入后,传统金融面临的潜在风险被进一步放大,虚拟货币本身的去中心化和跨国化特征导致相关犯罪和违法犯罪的传播和蔓延速度更快、范围更广、控制难度更大。”对此,胡春建在他的最新文章中指出。据了解,自20 17以来,上海检察机关通过发行所谓的虚拟货币和数字资产,以“区块链”和“虚拟货币”为旗号,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集资诈骗、洗钱和盗窃等案件48件144人。在上海检查机关近年来处理的虚拟货币案件中,列举了盗窃虚拟货币、勒索虚拟货币、将新的勒索病毒植入计算机、在支付虚拟货币后解锁加密文件、将新的勒索病毒植入区块链系统以及通过各种加密算法重新加密虚拟货币。通过提供解密的私钥勒索金钱,侵占虚拟货币,挪用虚拟货币,接受虚拟货币贿赂,非法运营虚拟货币,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和隐藏犯罪所得,以及假借虚拟货币实施金融犯罪。对此,胡春建和陈龙新也建议,涉虚拟货币刑事犯罪的潜在风险不容小觑,但其本身的去中心化、匿名性和全球可兑换性等特点决定了单纯通过阻断难以实现对刑事风险的有效防范。当前,虚拟货币市场在国内外的热度依然不减,需要从立法、监管、打击、宣传等方面系统提出虚拟货币领域犯罪风险的防范对策。具体包括完善虚拟货币领域相关立法、加强虚拟货币领域监管、提高打击虚拟货币领域犯罪能力、加大虚拟货币领域法治宣传教育四个方面。报告/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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