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评】首例发币撤回流动性诈骗案判决结果:都是无知惹的祸

访客 阅读:23 2024-06-10 02:22:56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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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新闻界发表了一篇题为 " 发行虚拟货币的第一个案例是刑事案件:撤回流动资金导致货币损失是否构成欺诈 " 的文章,必须说,这是一个非常 " UC震惊 " 的问题,而 " 第一案例 " 则被更无知地使用。

这是2024年的第一起案件,无论是涉及发行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还是由于流动而撤销刑事案件,Kwok先生本人已经审理过几起刑事案件,Kwok先生知道两个以上的数字,还有第一个案件,律师想知道这位记者是否仔细研究了。

  

一、基本程序

让我们快速审视一下案件本身:2022年5月,“00年后”大学生在外部公共连锁店发行了一种虚拟货币,称为BFF, 因撤销流动性而入狱。 控方指控他发行假虚拟硬币,在被误导5万美元美元后,Yang很快“投押”,导致另一人损失5万美元ADT,其行为相当于欺诈。 2024年2月20日,南南扬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定他犯有欺诈罪,判处他4年6个月监禁和30 000美元的罚款。

二、对会议记录和会议记录的意见

我们先从陈述开始,因为郭先生没有亲身体验过案件的全部情况,所以不知道案件的全部情况,我们只从记者的教师“UC冲击部”所报告的情况来分析。

作为检方,检察官指控杨先生欺诈的原因是杨先生与他300,000美元联手撤回了350,000多美元和他30,000美元,制造了一个与将来发行的虚拟货币同名的假BFF,发行了同样的宣传材料,并指控自己用300,000美元作为诱饵,诱骗受害者获得50,000美元。

作为被告方,杨律师以下列理由表示不认罪:(1) Yang发行的虚拟货币虽然与未来地区动议的英文名称相同,但并不意味着BFF货币是假币,因为同一货币是常见的。 而BFF货币未来不是发行的,而是BFFT和BFFA。 2 举报人钱包中的货币是USDT,不仅在不亏不亏的情况下,而且在犯罪发生后增加了。

最后,一审法院裁定杨犯有欺诈罪。

  

三. 专业律师在铁链链中的看法

作为出版该国第一本书《锁链的法律惯例》的专业连锁律师,律师认为,该案件一方面应考虑它是否构成欺诈罪,另一方面考虑它是否构成另一项罪行。

(一) 欺诈犯罪和不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重点是杨是否故意和客观地实施欺诈。

英延专门选择了与他转移未来货币同一天的同一天,发行了基本上同名的BFF硬币,并利用了推动未来的同样宣传材料,Young-Yan是一种故意和客观的行为,混淆了两者,但混淆不一定是欺诈,否则“假货大师”等假货和假货的变幻莫测就不会如此猖獗。因此,混乱只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而不是一种犯罪。审判欺诈和非犯罪的重点是杨是否“蓄意非法占有”。

从杨英阳突然撤走机动性可以看出,他拥有“有意拥有”,因此,无论是否非法,这是本案中最关键的争论点。 检察官是非法的,辩护并非非法。

郭律师认为,杨的流动性提取是否是一项正常的投资活动,取决于杨的提取能否与货币发行分开评估。

Yang作为BFF项目伙伴,短期内撤回流动,目的是切断市场美食,不能将他与收回流动性的行为分开评估,如果将这两种行为一起评估,他应被认定犯有欺诈罪。反之亦然。

法律的作用之一是管理和解决社会冲突,从法律角度看,由于没有与虚拟货币案件完全兼容的法律,法官只能在欺诈的现行法律框架内行使裁量权,如果杨迅速努力“发明硬币+提款+剪切”并相信一个正常的社会人士,就很难把它们评价为正常的投资行为。

另一方面,如果Yang长期是提供流动资金的市场贩子,很难确定Yang的行为是否是一种投资,那么根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就应该认定他没有欺诈罪。

同样,正义不仅涉及正义本身,而且涉及解决社会矛盾。

最后,关于举报人钱包中钱的实际损失问题,郭先生认为这不是案件的焦点。 对于杨的行动,即使不是第一个被切割的人,还有其他受害者,但毕竟钱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 这是一个零和游戏,一定有人输了。

然而,至少可以说,如果杨没有带来硬币、市场、烹饪品和这三项行为,他就不会犯下任何罪行,而是被不同的人“毫无同谋地”一起犯下。 提到在现场平台上发生的与鱼有关的赌博案,如果鱼没有亲自被指示去做该做的事,他很可能不会犯开设赌场的罪行。

  

(二) 除欺诈罪外,杨氏还可参与哪些犯罪?

根据Guo先生过去的案件经验,当局至少可以发现在这类案件中有以下附加指控:

非法经营罪:虽然非法经营罪也存在“其他情况”,但为了确保市场经济的发展,非法经营罪需要以限制性方式加以解释,但是,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使发行货币的行为成为非法经营的对象。

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罪行是否构成最有争议的问题,应该是它们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资助欺诈(通常被称为非法筹资)的罪行;只要参与者人数为150人,情况可能就是如此; 说真的,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法律解释来解决“美联储等虚拟货币”是否也是金钱的问题; 青年最应该受到指控的两种罪行之一; 但也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广西、江苏、安徽、河南、湖南等地有成功免除这两项指控的案例。 一个理想而现实的问题就是,郭先生的律师正在挣扎,左翼的一小撮人说,“让我们尽早立法,但社会也只是”和右翼的一小块人说, “ 以后让我们做,让我赚更多的钱吧 。 ”

非法使用信息网络罪在刑法中也是一种刑事犯罪,就像联名书一样,最多只判三年徒刑。 事实上,杨的案件是最合适的案件,如果这更有利于损害理想的结果的话,但该国“公开”犯罪的频率如此之低,以至于许多单位不想将它视为犯罪,毕竟是“向头鸟开火 ”, 绝大多数单位不愿意“危害世界 ” 。

结束语

在一篇报刊文章中,记者教师引用了人民法院报纸《虚拟货币的“法定权利”》上发表的一篇理论文章,其中认为“虚拟货币被视为刑法的目标,违反了统一法律和秩序的原则。” 是的,虚拟货币在民事案件中不被认为是可以评估的,但文章作者也许忘记了并非所有价值都得到定价,如果虚拟货币的价值不应在刑法中得到承认,贿赂者不可能在太阳下行贿而不用担心无知者。

最后,不管对罪行的分析如何,最缺乏的是引入一部有关虚拟货币的新法律,或最高法律,或最高司法解释,这在诉讼记录中甚至无效。 为什么?因为没有太多的立法者能够确切地知道虚拟货币的特殊性。 在写作当天,郭先生碰巧看到一个反欺诈的电源,警察叔叔说,“法律可以解决社会漏洞,但不能解决人类漏洞。” 虚拟货币是一个法律漏洞,何时才能关闭?

  

提交人的导言

北京市Shinzhen法律办公室高级合伙人Guo Chi Ho先生、西北政治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深圳第六领导管理委员会成员、数字经济学和法律事务部主任、实务研究委员会主任、西北政治法大学数字经济和国家安全研究所主任、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深圳连锁协会法律委员会主任等多次被选为高级国家律师、军事冠军、10名优秀律师、2022年对话律师的封面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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