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争”晋先 “强院”法治行】克山法院《法官说法》系列讲座第十一期
法官的证词
为了进一步落实省法院“三次竞争”和市法院“三年权力”倡议的要求,根据“三光”运动和2024年优先工作方案,对人民对审判的新要求、期望和期望作出了积极反应,以期将法治推向前台和司法公正,克尚县人民法院与县电视台合作,努力发展法官陈述系列讲座。
6月6日,启动了第11个方案,由克尔桑县人民法院民事管辖法官讲授《民法》关于回馈彩礼的有关规定。
在我国,彩礼习俗是一种传统的婚姻习俗,这种习俗有着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近年来彩礼数额继续上升,造成了竞争气氛。
一. 支付人可在何种情况下要求退还彩礼?
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经济、社会、
《婚姻和家庭解释》(I)第5条规定了可以退还彩礼的三种情况:1. 双方没有登记结婚;2. 双方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3. 婚前付款给付款人造成困难,整款第2和第3款的规定应在离婚的条件下适用。
二. 婚姻登记和同居时间是否与彩礼退还规定相符,且同居时间较短?
根据2024年2月1日生效的《关于新娘纠纷案件审判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条例》第5条,双方均登记并同居,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一方要求归还离婚时按习俗支付的嫁妆的请求,但是,如果同居时间缩短,聘礼数额过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习俗决定是否退还嫁妆及其百分比,同时考虑到嫁妆的实际使用和嫁妆情况,同时特别考虑到彩礼数额、共同生活的情况及其概念、双方的过错。
如果婚姻是按照当地习俗进行的,即没有婚姻登记即共同生活,是否与归还聘礼相符?
根据《在涉及新娘价格争端的案件中使用某些法律问题的条例》第6条,在涉及新娘价格的案件中,双方不登记结婚,而是共同生活,其中一方要求归还按习俗支付的新娘价格,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使用聘礼和嫁妆的情况,考虑到共同生活和生育的事实、双方的过失等,并考虑到当地习俗,决定是否返回以及这种返回的百分比。
如何确定彩礼的范围?
在涉及彩礼争端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支付财产的目的,确定彩礼的范围,同时考虑到当事方的当地习俗、支付的时间和方式、财产的价值、付款人和收款人等事实。
下列情况下应支付的财产不构成彩礼:
一方在节假日、生日等具有特殊意义的场合支付价值不大的礼品、礼品、礼品或礼品; 一方为表达或促进感情而每日消费支出; 3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产。
五. 哪些民法主体适合退回彩礼?
在婚姻财产争端中,婚姻一方和实际支付彩礼的父母可以共同投诉,婚约另一方和实际领取彩礼的父母可以共同被告。
该节由年轻法官在电视上介绍,重点是公众普遍感兴趣的法律和程序问题,通过短片,旨在举例说明典型案例,同时通过诸如官方震荡、视频号码等多媒体平台播放,并酌情加强传播,不断加强新媒体的传播和影响。
评论员: " 以金钱换一切 " 。
原职: Kersan法院法官课程系列第11届会议。
原文已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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