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访客 阅读:17 2024-06-09 12:26:35 评论:0
美化布局示例

欧易(OKX)最新版本

【遇到注册下载问题请加文章最下面的客服微信】永久享受返佣20%手续费!

APP下载   全球官网 大陆官网

币安(Binance)最新版本

币安交易所app【遇到注册下载问题请加文章最下面的客服微信】永久享受返佣20%手续费!

APP下载   官网地址

火币HTX最新版本

火币老牌交易所【遇到注册下载问题请加文章最下面的客服微信】永久享受返佣20%手续费!

APP下载   官网地址

为了适当审理涉及预付消费的民事纠纷,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并根据审判惯例,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预付消费民事纠纷审判适用法律有关的某些问题的解释》(申请草案),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更好地回应人民的关切,并提供服务,确保高质量的社会经济发展,举行了公众协商。

下面是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6月6日 2024年6月6日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法院

解释关于处理预付民事消费者纠纷适用法律的选定问题(意见草案)

为了适当审理涉及预付消费的民事纠纷,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惯例编写了这一解释。

第1条[本解释的适用范围]适用于零售、住宿、餐饮、健身、旅行、美发、美发、教育培训等引起的争端,在这些争端中,经营者多次或连续向消费者收取预付款,以便向消费者支付货物或提供服务。

如果第二名[作为原告的持卡人]起诉经营者负有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将对未列名的预付卡持有人提起法律诉讼,持有预付卡的人不符合预付卡或预付消费者合同中个人的记录,但人民法院如提供证据证明他或她是合法持卡人,则对经营人提起民事责任诉讼。

还有其他证据表明,消费者与经营人签订了预付的消费者合同,如果消费者就经营人的民事责任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处理。

第3条[作为原告的监护人] 监护人和经营人签订预付消费合同,根据这一合同,经营人必须向被监护人支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人民法院应向监护人说明,如果监护人就民事责任起诉经营人,他或她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4条[名义经营人作为责任标 消费者要求民事责任,理由是经营人以他不是实际经营人为由不要求民事责任。

(一) 经营者允许另一人使用其营业执照;

(二) 经营者的其他行为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他们受预付消费合同的约束。

第5条[商业特许经营制度内的责任主体]:人民法院应支持消费者在与商业特许经营的同一品牌制度内的商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权的许可证持有者签订预付消费合同后,在下列情况下要求许可证持有人对合法权益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一) 被许可人事先已约定履行预付消费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 使用经授权的人员的预付消费合同;

(三) 特许权合同规定,消费者可直接要求被许可人履行对它的债务;

(四) 被许可人的行为使消费者有理由相信他们受预付消费合同的约束。

如果消费者与被许可人订立预付消费合同,并要求对损害的合法权益承担民事责任,则提及上一款。

人民法院应支助从租赁市场场地经营人那里接收货物或服务的消费者,并要求经营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在经营人业务的租赁或终止期满后,消费者要求出租人赔偿,人民法院可参照《保护消费者权益法》第43条关于柜台出租人责任的规定。

人民法院 在 出租 场所 的 所有人 收到 消费 预付款 后, 不 按照 协议 支付 货物, 不 以 恶意 提供 服务, 回避 消费者 退款 申请, 无法 提供 出租 场所 所有人 的 真实 姓名 、 地址 和 有效 通讯 手段, 消费者 要求 房屋 所有人 承担 偿付 剩余 预付款 的 利息 的 民事 责任, 人民法院 应当 支持 关闭 企业 。

人民法院应支持一名空间出租人,该出租人知道或本应知道租赁市场场地所有人在租赁房地运营期间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且消费者要求他或她与租赁市场场地经营人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 支持 工地 的 租户 承担 责任 后, 从 租赁 地 的 经营人 收回 。

人民法院应支持经营者的主张,即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负有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应支持第三人帮助经营人逃避债务,造成消费者损失,并要求第三人和经营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8条[预付消费合同的解释]:如果经营者没有就货物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履约期、履约地点和履行方式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订立但合同内容协议不明确,根据《民法》第510条和第511条等,合同的内容可以有两种以上解释,消费者如果寻求对合同内容的有利解释,应由人民法院支持。

第9条[在形式条款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诸如《保护消费者权利法》第26条和《民法》第497条等法律的规定,支持经营人提供的无效的下列正式规定:

(一) 排除消费者依法终止合同或要求退还预付款的权利;

(二) 对转让预付消费合同的消费者权利的不合理限制;

(三) 同意消费者丢失了姓名预付卡而不更换该名卡;

(四) 同意经营人有权单方面更改合同的实质内容,例如支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价格、类型、质量、数量等;

(五) 经营人免除对所付货物的担保缺陷或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损失的责任;

(六) 排除消费者居住地法院的管辖权,这将不合理地增加消费者宣传费用;

(七) 消费者还面临其他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情况,例如消费者权利被排斥或限制、经营人责任的减轻或免除以及消费者责任的增加。

第10条[由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能力的人签订的预付消费合同的效 人民法院应支持无行为能力的人与经营人签订预付消费合同,向经营人和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由经营人退还预付款的法律代表支付预付款。

人民法院 支持 限制 民事 能力 的 人, 与 经营人 签订 预付 的 消费 合同, 向 经营人 预付 费用, 当 法律 代表 要求 确认 合同 无效 、 经营人 退回 预付款 时, 向 经营人 提供支持, 除非 经 法律 代表 同意, 合同 适合 限制 其 民事 能力 的 人 的年龄 和 智力 。

如果经营人要求从预付款中扣除已付货物或所提供服务的价款,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律予以支持,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经营者向违反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提供有偿因特网游戏等服务;

(二) 经营者向没有民事能力的人提供服务;

(三) 经营者向限制其民事能力的人提供的服务的价格数额,这与限制其民事能力的人的年龄和智力不符。

第11条[预付消费合同债权的转让].预付消费合同债权的消费者转让从转让通知送达经营人之时起对经营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12条 人民法院应支持经营人在签订预付消费合同后要求经营人未经消费者同意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的经营人。

第十三条[消费者有权解除预付消费合同]消费者要求取消预付消费合同,人民法院应支持经营人,如果:

(一) 营业地的变动使消费者难以接受货物或服务;

(二) 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消费合同下的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三) 诸如更换服务人员等行为导致消费者丧失对个人、专业和对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的其他信任的信心基础;

(四) 承诺在合同期内提供数目无限的服务,但通常无法提供;

(五) 法律或合同规定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况。

第14条 [出于合理理由对消费者合同的咨询] 在确定预付消费合同时,预付消费合同的基础,例如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已发生重大改变,当事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而且不受商业风险的影响;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消费者可以与经营人重新谈判;如果不可能在合理时间内进行任何协商,人民法院应支持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修改或取消预付消费者合同的请求。

第十五条[消费者七天免责退款] 消费者要求经营人在付款之日起七天内退还预付款本金的,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除非消费者在充分了解货物或服务信息后支付预付款。

在消费者没有理由达成更有利于消费者的退款协议的情况下,预付消费者合同按协议处理。

第16条[营业人退还预付款的义务]:人民法院应支持取消、撤销、取消或确定无效的预付消费合同,支持要求经营人退还剩余预付款和支付利息的消费者。

经营人收到预付款,减去已付货款或所提供服务价格之后的余额,以换取经营人应退还消费者的剩余预付款。

第17条[赔偿责任人] 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根据《民法》第157条和第56条的规定等规定对预付消费合同的解除、废止、废止或无效性作出裁定,如果当事方要求补偿这些损失,作为他们承担的合理费用。

经营人向雇员等人员支付的预付款,不作为上款规定的合理费用收取。

如果没有协议或协议,人民法院可结合当事人的过失和继续履行合同的实际可行性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 支持 消费者 在 预付 消费 合同 期满 之前 未 按 约定 消费 全部 预付款 的, 无论是 延长 履约 期限, 还是 退还 剩余 预付款, 造成 经营人 损失 、 经营人 请求 消费者 赔偿 损失 的, 人民法院 应当 支持 消费者 。

第19条[退款率] 当事各方商定在退回预付款时支付利息的标准,如果由于不明原因没有协议或协议退还预付款,利息根据订立预付消费合同时一年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计算;如果预付款因消费者原因退还,利息根据订立预付消费合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利率计算。

人民法院 支持 经 行政 当局 要求 将 预付款 转入 监督 账户 的 经营 人, 消费者 要求 按 被 保管 资金 实际 利率 退还 的 预付款 部分 的 利息 。

如果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利息从合同解除、撤销、撤销或确定无效之日起计算。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退还预付款时对利息的计息时间达成更为有利的协议,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应当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法律规定这样做。

第21条[在退款并非出于消费者原因时消费物价的计算].如果因消费者原因退还预付款,人民法院应以下列方式计算已付货物或所提供服务的价格:

(一) 经营人向消费者提供贴现货物或服务,所付货物或所提供服务的价格按贴现价格计算;

(二) 如果经营人向消费者捐赠消费量,则优惠利率的计算依据是消费者支付的数额与已付数额之比加上赠与数额之比,已付货物或所提供服务的价格则按优惠率计算。

根据前款,人民法院可支持经营人声称所付货物或所提供服务的价格按折扣或优惠费率计算,低于费用。

提供对已付货款或所提供服务折扣的有利于消费者的协议的预付消费合同按协议处理。

二十二 条 人民法院 应当 根据 经营人 向 消费者 支付 的 货款 或者 服务 的 约定 原价, 计算 人民法院 向 消费者 提供 的 货款 或者 服务 的 价格 。

如果消费者声称关于原价的合同协议明显不合理,而且经营人无法按原价提供交易记录,人民法院可计算在订立合同时已支付货物的价款,或按照相同货物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提供的服务。

提供对已付货款或所提供服务折扣的有利于消费者的协议的预付消费合同按协议处理。

第二十三 条 人民法院 不 支持 经营 经营 人 要求 消费者 支付 超过 原价 的 部分 价款, 若 所 支付 的 货物 或 所 提供 的 服务 的 价格 不超过 消费者 的 贴现 或 优惠 价格 的 预付款, 且 所 支付 的 货物 或 所 提供 的 服务 的 价格 超过 原价 预付款 的, 其 价格 的 部分 超出 原价 的 。

人民法院应支持取消、废止、废除或确定预付消费合同无效、未交付或消费商定捐赠的货物、服务或消费金额,以及经营者声称其不再有义务支付剩余货物、服务或消费金额。

第25条[对已捐赠货物或服务的处理].经营人向消费者提供货物或服务。消费者要求在预付消费合同解除、无效、取消、确定无效或完成后退还其余预付款。经营人主张退还或折付已经捐赠的货物或服务。人民法院不支持经营人,除非捐赠的货物或服务价值较高,而且不退还或折付的补偿对经营人明显不公平或合同中另有约定。

人民法院应支助因自身原因未能在商定的履约期内要求经营人提供服务的消费者,并要求退还预付款。

第27条[经营者的欺诈性消费者责任].如果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根据《保护消费者权利法》第55条第1款支付赔偿,经营人的下列行为应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一) 说明或夸大宣传服务的质量、功能、内容、效力以及误导消费者预付消费;

(二) 通过虚假折扣、降低价格、价格比较等误导消费者的预付消费;

(三) 在收到预付款后,终止业务,不按约定支付货物,也不提供恶意服务以逃避消费者退款申请;

(四) 诱使消费者通过隐瞒其计划终止业务或无法终止业务的事实而支付预付款;

(五) 存在其他消费者欺诈行为。

如果经营者涉嫌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应将犯罪线索转交公安机关。

第28条[经营人有责任提供预付卡活化等服务] 消费者要求经营人提供服务,如启动和更换预付卡并加上资金余额,人民法院应支持这些服务。

人民法院应支持消费者向经营人提出的请求,即向遗失和重新填充的预付卡提供剩余资金。

人民法院应支持消费者提出的报销超出费用费用的要求。

第29条[消费者借款赔偿责任的偿还].消费者贷款合同下的放款人如果要求消费者偿还贷款本金利息,而消费者声称只能按照经营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偿还贷款,则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况下支持该放款人:

(一) 出贷人恶意与经营人串通,提取消费者预付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 在订立消费者贷款合同时,与经营人有合作关系的贷款人知道或本应知道经营人没有能力或没有审查经营人履约能力,继续向消费者提供贷款以支付经营人的预付款,此后,经营人收取预付款而不按约定支付货物,或提供恶意服务以逃避消费者的退款申请。

贷款人在审查经营人的资产负债、贷款规模、货物的支付和提供服务的能力之后,如果根据一般经营人的判断,放款人认为贷款的消费者在经营人的正常经营过程中履行合同期间不会面临付款风险,则可以认为贷款人已经履行了根据上款审查经营人履约能力的义务。

人民法院 支持 出贷 人 要求 经营 人 偿还 所 支付 的 货物 价格 或 服务 提供 的 未 包括 的 贷款 的 利息 。

第30条[经营人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 经营人控制合同案文或记录消费内容、消费频率、消费量、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被毫无理由地扣留,如果消费者声称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人,人民法院可根据消费者的要求确定纠纷的事实。

第31条[预付卡的范围]这一解释指出,预付卡包括带有磁带卡、芯片卡、纸质凭单等的实物卡片和带有密码、序列号、图表、生物鉴别信息等的虚拟卡片。

本解释不适用于多张预付卡引起的争议。

第32条[附件]:这一解释自2024年以来一直有效。

这种解释应适用于自采用这种解释以来尚未最后确定的民事案件;如果当事方已经申请重审或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则这种解释不适用于民事案件。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滑向下一个亮点,以阅读原文。

  

清朝发展区法院往上滑,看下一个。

原职: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预付消费者民事争端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咨询草案)》的解释,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原文已读

文字格式和图片示例

注册有任何问题请添加 微信:MVIP619 拉你进入群

弹窗与图片大小一致 文章转载注明 网址:https://netpsp.com/?id=67520

美化布局示例

欧易(OKX)最新版本

【遇到注册下载问题请加文章最下面的客服微信】永久享受返佣20%手续费!

APP下载   全球官网 大陆官网

币安(Binance)最新版本

币安交易所app【遇到注册下载问题请加文章最下面的客服微信】永久享受返佣20%手续费!

APP下载   官网地址

火币HTX最新版本

火币老牌交易所【遇到注册下载问题请加文章最下面的客服微信】永久享受返佣20%手续费!

APP下载   官网地址
可以去百度分享获取分享代码输入这里。
声明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发表评论
平台列表
美化布局示例

欧易(OKX)

  全球官网 大陆官网

币安(Binance)

  官网

火币(HTX)

  官网

Gate.io

  官网

Bitget

  官网

deepcoin

  官网
关注我们

若遇到问题,加微信客服---清歌

搜索
排行榜
扫一扫,加我为微信好友加我为微信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