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环球资讯丨6.4亿!吉利诉威马商业秘密案;比特币商标被无效
2024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发布吉利诉威马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的终审判决书。日前,最高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书,判令威马停止侵权,向吉利赔偿损失6.4亿余元。据悉,该案是我国目前索赔金额和判赔金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吉利方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相继离职,其中30人加入威马方公司,从事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研发等相关工作。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即实现电动汽车量产及销售。
2018年,威马申请了12件实用新型专利。吉利认为,该12项专利涉及其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及零部件图纸和数模技术秘密。
此外,威马销售的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涉嫌侵害吉利涉案技术秘密。吉利方向上海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马方停止侵害技术秘密,并赔偿经济损失21亿元。
最高院审理要点及判决
1.涉案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威马认为,吉利使用的相关底盘和底盘零部件技术的车型已公开销售,即涉案技术秘密已被公开,且吉利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不属于商业秘密。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与12套图纸及数模存在关联关系,不应当割裂看待,属于涉案技术的组成部分,二者应一体保护。图纸与数模共同用于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制造。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具有非公知性、保密性、价值性三性。最高院结合以上三性认定吉利主张的技术及图纸和数模构成技术秘密。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对购买的车辆进行拆解并利用激光扫描等方式实施反向工程,仅能获取有关底盘零部件结构、连接关系及基本尺寸等个别简单技术信息,难以获得尺寸公差、形位公差、表面粗糙度、技术要求、关键尺寸精度、材料信息、工艺信息、性能要求、细节要等以及数模中的内部结构等技术信息。最高院认定,吉利涉案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图纸及数模所承载的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
吉利采取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图纸及技术文件上有保密标记,要求供应商承担保密义务等多种保密措施。
涉案技术属于汽车制造的必要技术条件,可以为汽车企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有较高商业价值。
2.威马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在证明责任方面,最高院认为,对于此种以多名曾接触或者掌握涉案技术秘密的员工短时间内集中从原单位离职并入职新公司,并在明显短于独立研发所需合理时间内即生产出与涉案技术秘密相关的产品的,侵权可能性极大,应当减轻技术秘密权利人对于候害技术秘密行为的证明负担。此时,可以直接推定被诉侵权人实施了侵害权利人技术秘密的行为。被诉侵权人否认其实施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否则,一般应认定被诉侵权人构成侵害技木秘密。
在适用以上证明责任的基础上,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威马存在三项侵犯吉利商业秘密的行为:(1)威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吉利全部涉案技术秘密;(2)威马以申请专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术秘密;(3)威马使用全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
3.威马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结合吉利诉讼请求,认定威马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
法院在总体判令威马立即停止侵害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等至少包括:第一,威马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汽车底盘及底盘零部件产品、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的上述产品;第二,对于威马非法申请的专利,其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应确保吉利未来对该专利权的请求返还权不受阻碍;第三,威马应销毁或移交承载技术秘密的载体;第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已经实际获悉或可能获悉涉案技术秘密的人员和单位实施侵害行为;第五,逐一专门通知威马方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关键人物,并要求其作出不侵权承诺。
赔偿损失:
法院认可了吉利主张的以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的销售额为基础计算的可得利润,作为因侵害吉利涉案技术秘密所获得的利益。具体来说,以威马招股说明书记载的截至2022年第一季度威马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的销售数额作为计算威马侵权获利的依据。
法院参考新能源汽车代表性企业同期电动汽车毛利率(10.6%-17.9%),结合威马故意侵权、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发展上升期请情形,酌定以20%确定销售利润率。根据双方主张及评估报告、专家意见等,认定涉案技术秘密对销售利润的贡献度为8%。
适用惩罚性赔偿:吉利主张了5倍的惩罚性赔偿;威马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侵权情节恶劣、侵权后果严重。但二审中威马放弃合法技术来源抗辩,有诚信诉讼之考量,法院对威马2019年5月之2022年一季度的销售额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最终合计判赔损失637596249.6元及合理开支5000000元。
该判决书一经公开就引发了广泛讨论。在判决结果上,不仅将赔偿损失的金额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数额,而且对停止侵害责任的承担进行了详尽的细化,还对未履行停止侵害判项判处了高额的迟延履行金。体现出司法对技术创新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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